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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撤訴,想要再提起控告,只能找新的證據。
找到新的有關於被告人,惡意在第三方平臺,打上保本理財但是與實際理財內容相不符合的證據。
來證明來海銀行在這個理財產品中存在著非法集資的可能性,以及其主觀故意性。
但是這個新的證據,很難找。
法院方面,雖然在名義上有權利去調取這些證據,可是找到第三方平臺,想要讓第三方平臺拿出相關的證據,這一點是非常的困難的。
為什麼會這麼說?
因為這個案子還涉及到了第三方平臺的信譽和第三方平臺的責任劃分問題。
第三方平臺有著驗證和監管來海銀行在協議的內容中是否如標籤中所描述的一致的責任。
讓第三方出具來海銀行違法違規的行為和證據,這無疑是讓第三方平臺自己拿出自己的罪證,自己拿出自己的責任證書。
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會拿出自己的責任證據嗎?
肯定不會!
所以即使法院出面,要求第三方出具相應的證據,可是第三方可以以很多理由來推辭,拒絕法院的要求。
畢竟.…法院只是上都中級法院,從歸屬地的責任來講,如果第三方平臺是在上都,第三方平臺還能賣法院一個面子。
可是第三方平臺是在江省,你法院又管轄不到人家的地盤,人家幹嘛要理你?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是,法院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這樣一來,事情就相對來說比較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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