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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的薪資結構是比較複雜的部分,閔聰達還來不及做功課,一本勞資協議(CollectiveBargainingAgreement簡稱CBA)多達400多頁,還都是英文,根本看不過來。
根據99年停擺談判的勞資協議,對新秀球員的合同金額、年限做出了明確規定,首輪新秀的合約年限為4年,包括兩年的全額保障和兩年球隊選項。
合同金額是根據選秀順位來決定的,99年之前新秀合約金額是前7年同樣順位新秀年薪加權平均計算得來。
從99年開始,以98-99賽季的合同金額為基準,每年上調5%。
(ps,不是每年遞增百分之五,而是增加98-99賽季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五,是一個固定值。)
比如98-99賽季狀元秀的標準合同金額,第一年是267萬美元,百分之五約為13萬4千美元。
後面狀元秀的標準合同金額就每年增加13萬4千美元。
累加到2009年,狀元秀合同的標準起始金額已經變成415萬美元了。
起始金額是415萬,之後可以每年遞增10%,到最後一年球隊選項,最大可以遞增26.1%。
所以,2009年狀元秀的標準合同金額,是4年1900萬,第一年415萬美元。
不過這個金額是標準金額,實際操作中可以在80%-120%之間上下浮動,每年遞增的幅度也可以商議,不超過1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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