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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年代,其實共和國已經有了鉅額財產來歷不明罪。
只不過此項法律針對的主要是身有公職的貪汙犯而已。
普通人很少有人能觸犯這樣的罪名。
除此之外,這個年代,共和國也規定了公民在海外收入要依法納稅,以及個別高收入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但問題是雖然有法可依,但想要落在實處卻很難。
有關的監督機制欠缺,相關部門也缺乏必要的財務監督技術和手段。
以至於這些法規和條例完全形同虛設,有關部門根本沒辦法去貫徹執行,保障稅款的繳納。
實際上,對這個年代的共和國的公民來說,甚至大多數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如果賺到了遠超常人的收入,還需要為此繳納個稅。
人們思想意識裡,也根本沒把繳納個稅當成公民應盡義務。
即使知道了相關法規條令,也無不抱著“我憑勞動和本事掙來的錢,憑什麼要繳稅”的念頭,置若罔聞。
因此即便是有人收入的確達到了應該繳稅的標準,也沒人主動認繳的,反而會認為去繳稅的人材是傻瓜呢。
否則改革開放也那麼多年了,國內經商的人裡,或者出國撈金的人裡,總會誕生出幾個符合標準的高收入的代表。
有些人都已經開始仿照發達國家的精英群體,打高爾夫球,住別墅,坐豪車,辦酒會,為自己營造一種上流社會的人設和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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