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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納悶。
就這幾百塊錢,他們三人在猶豫什麼。
他不知道的是,蘇氏三兄弟給自己的律師費以及給法院預繳的訴訟費,都是找別人借來的錢。
良久。
等到蘇氏三兄弟的回答之後,他才開口對黃鶴說道:“審判長,原告方確認申請對接生記錄這份證據進行鑑定。”
他頓了頓繼續道:“不過,在申請鑑定之前,我方還有一個疑問。
“請說。”黃鶴回道。
李林挺直了腰板,正色道:“剛才我方有向您提出了,關於證人黃慧出具的接生記錄是否有證據效力的問題,法庭似乎還未給我方一個回答。”
黃鶴見狀,這才看向被告席,提問道:“被告方,這份證據你方為何沒有在庭前向本院提交?”
安月明早已預料到庭上會出現這樣的問題。
他看向黃鶴,不緊不慢道:“回審判長,按照法定程式,這份接生記錄不能歸於我方所提交的證據內容,其應當歸為證人黃慧為佐證自身證人證言的證明力,而提交的相關證據。”
“雖然說舉證期限應當自收到訴訟材料後的十五天內提交,但是這一份證據並不屬於被告方所提交的證據,所以,我方認為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逾期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的情況來處理。”
“我方認為,黃慧等人出庭作證,已經經過法院的審查透過,其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證明義務,並無不當,該份接生記錄應當被認定為有效,且予以在案情中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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