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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的起訴狀,安月明在庭審之前就已經詳細研究過了。
蘇國恆等人手上也沒有太多書證物證之類的證據,能夠佐證蘇瑩星與蘇正恆並未成立收養關係。
所以在起訴狀裡,李林也避重就輕,對案件的事實部分減少了很多細緻情況的陳述。
不過,只要有戶口簿,立案時的表面審查那關,就能過得去。
要知道,像這類案件,要證明所主張的關係不存在,可比證明所主張的關係存在要困難的多。
這就跟刑法意義上的疑罪從無差不多一個道理。
黃鶴點頭示意,隨即看向被告席上的安月明和蘇瑩星,開口道:“被告方,請簡要陳述你方的答辯理由。”
“好的,審判長。”
“首先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我方答辯如下。”
“第一,本案中,被告蘇瑩星與案外人蘇正恆成立事實收養關係,原告方所主張的兩者未成立收養關係有誤。”
“被告蘇瑩星自1991年1月12日起,便與案外人蘇正恆共同生活至今,期間蘇正恆承認與蘇瑩星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關係,並與其公開以父母子女相稱,且為鄰里鄰居及村委會等有關組織所公認。”
“原告方提出的被告蘇瑩星未履行其贍養義務,不能作為兩者未成立事實收養關係的依據。”
“監護人應當撫養未成年人直至其滿十八週歲,蘇瑩星現今十九週歲,仍處於教育階段,而且,蘇瑩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亦抽出課餘時間進行兼職,兼職所獲得的收入在每月固定時間內從蘇瑩星名下賬戶打入蘇正恆名下的銀行賬戶,按照溫陵市的民間風俗,子女在有工作能力後都會上交一部分工資讓家長幫忙存蓄,由此可以看出,雙方成立監護與被監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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