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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黛玉和寶釵的父母都來了。
雙方簽訂為期五年的僱傭合同,從北宋中後期,到如今的大明,“五年”一直屬於最長僱傭期限。到期了再續約都行,單次簽約不得超過該期限。
一般而言,侍女十三四歲簽約,十七八歲合約期滿正好嫁人。
對貧苦人家的女孩子來說,這不僅僅是工作,也是跑去鍍金的。她們在大戶人家學了規矩、增漲見識,再去找婆家是很搶手的。
此時的大明,沒有程朱理學,也並非遍地賤籍,僱主對僕傭的人身約束力不強。
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僱主也用不著那麼多“家生奴僕”,因為那會大大增加僱傭成本。就像資本家招聘工人,殘了老了直接解聘,我還要給你養老不成?
因此,世代都在一家為僕的現象極少,這種世僕反而屬於絕對的心腹。
大部分都是幹滿五年、十年就解聘,能續約到十五年的都極少。
耗材!
李敏求負責擬定契約,同時他還是中保人,即身兼書契人、中人和保人三個角色。
中人就是中間人,包括媒婆、牙人也屬於中人的細分。如果是職業中人,往往收取交易金額5%的中介費。
保人顧名思義,不用贅述。
不同的時代,側重點不同。
歷史上的宋元兩朝,由於官牙極為強勢,各種契約以中人為主,因為有著官方背景作保。而明清兩朝,則是以保人為主,出了問題保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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