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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7【觀政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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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王安石的變法,有哪項百利而無一害,自當屬“農田水利法”無疑。

推行七年時間,全國興修水利一萬多處,可灌溉民田3600多萬畝,還將大量荒地開墾為農田。

符行中主持疏浚山河堰,就是帶著“農田水利法”過去的。

而且,不需要官府耗費太多錢糧,因為可以“攤丁入畝”。即根據山河堰所流經的鄉村,按照田畝多寡出錢出人,體現一個“誰受益,誰攤派”的原則。

一般情況下,只要官府不亂搞,老百姓是會積極配合的。

具體到每個村,肯定有無數小糾紛。比如我家的田,明明離水渠更遠,憑啥跟你一樣攤派?比如水渠經過,要佔我家一壟地,官府應該補償才對。

這些小糾紛,都可以鄉民自行處理,官府只需強制推動即可。

如此做法,才是字面意思的“攤丁入畝”。

而雍正搞的那個,實質是將部分地稅改為國稅,為了穩定徵稅而跟田產掛鉤(南宋也嘗試過,並取得一定效果)。

張居正搞一條鞭法,徭役折為銀兩徵收,即“丁傜錢”。

在明代的時候,“丁傜錢”用於地方支出,並不需要上交到中央。

崇禎登基第二年,就想過按比例上交。但直到他歪脖子樹上吊,也就部分地區糊弄著執行而已。

雍正來了個狠的,全國省份都須上交“丁傜錢”,並將“丁傜錢”攤進田賦當中,這就是所謂“攤丁入畝”。一些省份上繳比例少一些省份上交比例多,總體平均下來是上交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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