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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衙審案,沒啥好看的。
因為北宋的縣級政府,只對杖刑以下案件有終審權。一旦涉及徒刑,就需要移送州級機構,縣吏威脅百姓說要抄家,那基本是在欺負小民不懂法。
當然,縣衙既然有杖責之權,若是惹怒了縣官,不小心打死還是有可能的。
孫家是本縣大族,不方便打死,甚至不便屈打成招。
“太守,請給下官兩個月時間,定然勘結圓備,以供州院判罰。”王畋立下軍令狀。
所謂勘結圓備,就是把證據蒐集齊全,把案件的性質給定死,然後移交給州級司法部門審理。
同樣的犯人,如果犯有多罪,還必須多次立案。
這叫“據狀勘鞫”,既確定一個訴狀,只能在訴狀罪名範圍內審理,防止羅織罪名造成冤假錯案。
對付普通人可以隨便來,對付孫家這種上頭有人的,任何一個步驟都不能疏忽。
朱銘不可能在雷澤縣等兩三個月,說道:“我留個人供你使喚,編入弓手便是。鄧春,你在這裡聽候王縣令差遣。”
“是!”鄧春拱手領命。
王畋說道:“正好本縣都頭被抓了,這位鄧壯士可做都頭。”
朱銘搖頭:“都頭還是讓本地人來做更好,你在此縣時日不短,應該有合適的人選。”
王畋笑道:“在這京東路,別的不多,壯士卻多,選個跟孫家有仇的豪傑便是。”
西鄉縣的常設弓手數量,基本只有一二十人,只在剿匪時進行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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