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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昌無心聽戲,拉著李諭到了一角清靜的地方。
“帝師,本人還有一些小小的請求。”徐世昌說。李諭道:“左丞但講無妨。”徐世昌說:“我們已然成立商部,但如今只是管轄鐵路礦務之事,京津地區僅有的一些企業也多為官督民辦,純粹的民辦企業很少。我聽聞帝師在美國設立了公司,我想帝師是否也可以在京津地區開設工廠,作為表率?”唐文治也提到:“我們已經奏請朝廷,儘快透過關於創辦公司的律法。此事已經過尚書同意,我想朝廷會盡快正式頒發。”清廷在1904年初就會頒佈《公司律》,算是開了近代公司立法先河。
雖然相比列強著實太晚,但總歸是通過了點實用的政令。這部《公司律》在一些條文上比較粗糙,最關鍵還沒有確立非常核心的
“法人”概念,比較有侷限性。直到十年後,民國時期北洋政府重新頒發了更完善的《公司條例》,才算讓公司法更加可靠。
所以現在還算不上嚴格意義的法治理念下的公司,但有了徐世昌等人的託底,李諭倒是不必有太多顧慮。
李諭說:“我在美國的ly公司,目前主要生產汽車關鍵零部件、各種系統單元,以及更加有技術含量的無線電裝置,現在國內恐怕還無法展開。不過我會加快培訓人手,儘早在國內設立公司。”本來這就是李諭以後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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