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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斌笑著說:“這和明國商人欠鄭家的錢是一個道理,鄭家也借荷蘭人的錢做買賣。在溫百陵那裡,我得到了一些具體的訊息。”
大約在崇禎十三年的時候,那時的鄭芝龍已經成為福建總兵,徹底控制了中國商品的輸出渠道,結果就是荷蘭商船採買不到足夠的中國貨物,因此無法在日本獲得足夠的白銀和銅,而這些貴金屬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東方內部貿易之中扮演著重要的作用。
在崇禎十三年時,大明朝廷下令不許前往日本貿易,因此鄭芝龍與荷蘭東印,度公司達成了對日貿易協定。
鄭芝龍每年向荷蘭東印,度公司貸款一百萬荷蘭盾,大約相當於二十五萬兩白銀,這些荷蘭盾會使用三個月,每個月的利息是百分之二點五,而換取的則是荷蘭船隻免費為鄭芝龍運輸前往日本的貨物。
此外鄭芝龍答應,雙方在日本出售的貨物規模是一樣的,但荷蘭人出售貨物的百分之四十利潤要交給鄭芝龍。
當然,在這個協議之後,鄭芝龍發現,朝廷根本無法控制自己去日本的貿易,而且因為朝廷限制,反倒是其他人去日本貿易減少了,因此他並未完全遵守,反而偷偷壟斷了對日貿易。
以至於到了崇禎十五年的時候,荷蘭人就幾乎採買不到生絲等這類在日本很有利潤的貨物了。
而鄭芝龍依舊繼續著這樣的協議,畢竟每年二十五萬兩銀子,卻只有一萬八千兩的利息,這下連買賣的本金都有了,還能白嫖荷蘭人的貨船空間,和百分之四十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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