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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溫士頓跟弗蘭克遇到問題,布魯克林同樣也遇到了問題。法律是社會道德的底線,是保障,不是最高點。
法律總是滯後於社會發展,這是有客觀原因的。布魯克林能隨隨便便在聯邦現行法律中挑出十幾處不恰當的地方,他甚至能提出更適應社會發展的修改意見。
但他不敢就這樣莽莽撞撞地去修改。聯邦每一條法律都需要提案,需要反覆討論,慎重投票,周全考慮——儘管這種既定程式已經被人們擺弄成政治攻訐與政治交易的手段——這也是一種時代的滯後性。
但這種滯後是有原因的,這體現了聯邦對法律的慎重。聯邦國內有越來越大的聲音在呼籲政府出臺禁止墮胎法桉,呼籲出臺槍支管理法桉,呼籲開放d品合法化的法桉。
這些也是一種進步的體現,是緊跟時代的步伐的改變,只是這種改變是好是壞,還需要時間來觀察。
與之相對的,民間總有各種各樣的呼聲,法學界也會有各種各樣的看法,有激進的,有保守的……什麼樣的都有。
但政府是不可能按照他們的想法去出臺法律的。無論是激進的還是保守的,無論民間的呼聲聽起來有多麼符合道德要求,其本質上都是站在某一方立場上,為某一方牟利的手段。
可國家不是某一方,國家需要站在客觀立場上,確保雙方都獲得應得的保護。
最簡單的例子,殺人者償命,這是放之四海皆準的樸素價值觀,拐m婦女兒童的都該死,這是完全符合世界任何一個角落的道德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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