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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對方根本沒有給我當事人準備的時間。”
“礙於法官閣下您的同意,我方已經做出了讓步,同意我當事人愛德華·諾頓先生在毫無準備,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出庭作證,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再要求我當事人的父親與我當事人一同出庭作證,這難道不過分嗎?”
“彭斯·諾頓就坐在法庭裡。”傑森·布林沒有放棄,他爭辯道
“他需要什麼準備?作偽證的思想準備嗎?”
“obje!這是對我另一名當事人彭斯·諾頓先生的汙衊,我當事人保留起訴的權利!”
“我說的是事實,愛德華·諾頓只是個大學生,他連一份帶薪水的工作都還沒有,用什麼買通證人,指使證人作偽證?你剛剛自己也承認了,你的另一名當事人,彭斯·諾頓可能會作偽證。”傑森·布林反擊道。
如果能就這樣把作偽證跟買通證人的罪名安在彭斯·諾頓頭上,其實也挺好。
事實上儘管大家都知道證人被收買過,證人在做偽證,但可能是對方給的太多,證人始終沒有交代收買他們的是誰,更沒有留下一點兒證據。
他們採用的是現金交易。一方把錢丟進垃圾桶,另一方假裝丟垃圾時不小心撿到了。
是誰如此眼瞎,能把大幾十萬美金當成垃圾丟掉?又是誰如此好運,能在晚飯結束後隨手丟個垃圾就撿到眼瞎之人丟的幾十萬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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