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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魯克林的解決方式很簡單。既然法桉提案可能會涉及到憲法,變得更加難以透過,且即便不涉及憲法,也會被人強行拖進憲法裡去,再不予透過,而他們又非要讓法桉提案透過,那乾脆先劃分彼此的範圍好了。
既然議員老爺們什麼都喜歡往憲法裡塞,那這次就先給憲法圈定範圍。
如果什麼都圈定,讓聯邦從判例法變成成文法,那當然是不可能成功的,即便只是對憲法各方面進行明晰,也會因涉及面太廣,牽扯到的利益太多而被否決。
但如果只是言論自由方面呢?如果只劃定言論自由方面的範圍,對權利法桉中涉及的言論及出版自由進行詳細且完整的解讀,阻力就小得多。
布魯克林與安東尼討論著這樣做的可能性,很快就討論到了權利法桉中‘言論或出版自由’的具體解讀上。
他們彼此產生了一定的分歧。安東尼認為正確的理解應該是民眾的言論自由與作品的出版自由。
他認為權利法桉第一條限制的是政府對民眾間言論的管控力度。布魯克林不贊同,他認為應該解讀為對民眾的言論與作品出版自由。
相較而言,布魯克林要顯得激進的多。他要在聯邦建立一個‘因言獲罪’的法條。
安東尼怒斥他管得太寬了,認為如果法律將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規定死,民眾將活的像個機器人,生活的氛圍也將變得沉重且壓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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