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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納斯·辛納多這樣專門在生死邊緣遊走的反社會人格,是比較少見的。
但更重要的是,法學界將精神病學納入其中進行考量的歷史並不長,精神病學的發展在人類歷史上屬於極其年輕的學科。
到目前為止,人們對精神病學的接受度並不高,精神病學的研究甚至往往要依靠大量個體特徵總結,像物理化學那樣的實驗研究由於其過於殘忍,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已經被明令禁止。
這讓精神病學的發展十分緩慢。比如布魯克林對反社會人格選擇性犯罪的結論,這是出於他對大量判例的研究總結,並不具備絕對的科學性。
布魯克林無法百分之百保證自己的結論是正確的。否則喬納斯·辛納多的存在該作何解釋?
牽扯到這類問題,往往會讓法官們十分頭疼。他們必須小心地進行區分,哪些是真的患有疾病,哪些是裝出來的。
退一步來講,法學界對真正患有疾病的犯罪者是否該接受正常人一樣的懲罰這一話題,也始終存在著爭議。
因為患病,所以可以逃脫法律的懲罰?法律到底是給人類制定的,還是給一類人制定的?
法律面前到底應該區別對待,還是人人平等?這一話題長期以來被法學界爭論不止。
布魯克林是堅定地‘一視同仁’派。但現實是,‘一視同仁’派處於劣勢。
‘判斷能力降低辯護’已經被納入合法辯護範疇之內,屬於法官應當考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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