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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魯克林與方遠曾就判例法與成文法的優劣有過探討。成文法是將行為規範書寫成文,哪些事情不能做,做了後有什麼後果,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讓人一目瞭然。
成文法國家的法典並不需要專業人士解讀,普通百姓自己就能看懂。因為成文法國家的法典就是用來規範人民的行為的。
判例法國家則不一樣。判例法國家如果沒有個資深的專業人士指導,不要說普通人,剛入行的行內人士都搞不懂哪兒是哪兒。
布魯克林與方遠爭論的主要矛盾點在於,布魯克林認為成文法永遠不可能窮舉得淨犯罪行為。
人是具有創造性的。法典上寫的清楚哪些行為違法,哪些行為犯罪,哪些行為做了會有什麼後果,同時也意味著法典寫了哪些行為做了不屬於違法犯罪,不會被懲罰。
法典規範了人民不能做的事情的同時,也劃分出了灰色地帶——即按照法典規範來說本應是不違法但實際違法。
這種灰色地帶會成為一心違法犯罪之人的可乘之機。相較於成文法國家的‘照本宣科’,判例法國家看起來‘很有人情味兒’。
兩人討論時,方遠曾感嘆,不瞭解判例法,永遠不知道這份‘人情味兒’之下,可能埋藏著多少的不公平。
然後兩人的第二個爭論點出現了。執法中到底應該奉行絕對的公平與正義——即不問初心,只問行為後果,還是應該‘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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