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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申請將哈恩列為證人。”
對大衛的回答,本斯通沒有絲毫驚訝,他當即申請道。
律師或檢察官在列證據清單時,是需要自己搜尋溝通的,在溝通中判斷某人是否有價值被列為證人。
在被列為證人後,律師會幫助證人修飾發言,練習質證,訓練證人使他們在法庭上表現的更有說服力。
顯然,大衛這套說辭早就對本斯通說過了。
但他卻沒有直接將哈恩列入證據清單,而是佯裝現場臨時發現新證人,現場提出申請。
其目的就是出其不意,打亂對方部署,攪亂對方辯護思路。
“反對!”
哈文的反對聲突然響起。
“理由?”
布魯克林問道。
事實上結合最近對哈恩的研究,布魯克林不認為讓哈恩作證就完全對被告方不利。
本斯通不太可能掌握的住哈恩。
哈恩出庭作證,很可能為大優的檢方帶來變數。
但結合哈恩肯向警方提供柯蒂斯作案目標來看,他似乎也有可能配合檢方,直接將柯蒂斯釘死。
究竟該不該請哈恩出庭作證,有利有弊。
布魯克林喜歡兵行險招,換做是他,可能會做出跟本斯通一樣的決定。
可讓布魯克林稍稍不解的是,本斯通是個穩重的人,為什麼會做出這個選擇?
哈文支吾著,沒能給出明確的反對理由。
布魯克林當即宣佈經哈恩列入證人名單。
“抓捕柯蒂斯之後呢?是如何審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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