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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章 封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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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煜明連夜召見了柳傳志和姚勁波,三個人一直商量到第二天凌晨。並在第二天的朝會中,頒佈了黎煜明自封王以來的第一條命令,就是開建五等,既公侯伯子男。

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先秦爵制,與世襲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為表裡,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權力的標誌。秦以後的爵制(分賜爵與封爵),與先秦爵制的性質有所不同。爵不具備行政職能,主要用來確定皇親、功臣世襲的政治名位和經濟權利。

先秦文獻中有關爵制的記載,主要見於《孟子·萬章下》。所舉周代爵稱,有天子、公、侯、伯、子、男六等。年代稍晚的《禮記·王制》,則將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謂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獻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準確,學者尚存異議。但參照甲骨、金文資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詳,商制細節難明,只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稱與爵序。

商制,文獻所記有侯、甸、男、衛、邦伯,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外服諸侯”。殷墟甲骨資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它們的君長被稱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邊境和邦境內的君長,被分別稱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徵。方伯和侯、伯稱號的不同,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係的親疏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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