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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趙佗欺人太甚。他不僅廢止了徙民之事,還要動我秦法,如今竟提出要減少肉刑,以髡鉗、鞭笞替代,這是要刨我秦法的根基啊!”
文通侯府上,李於對著老父不停抱怨。
他是廷尉監,乃廷尉副手,屬於秦國法律系統的高層。
二世皇帝命左、右丞相及諸卿進行變法,廷尉府作為最高司法機構,自然是首當其衝,受到的影響最大。
對於右丞相趙佗提出來的許多改革方向,李於感覺難以接受。
特別是今日“減少肉刑”之論,更是戳中了他們這些法家門徒的肺管子。
秦法的核心,乃是“以刑止刑”。
用法家的話來說,就是“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只要黔首犯罪,必須嚴懲。
比如偷一片價值不到一錢的桑葉,按照秦法,要罰徭役三十天。
五人共同行盜,偷一錢以上,斷去左足,並刺字為城旦。
如果不滿五人,盜竊金額超過了六百六十錢,則臉上刺字,割了鼻子再罰為城旦。
除了輕罪重罰外,還有各種連坐制度,只要知情不報者,都與罪犯同罪論處。
在法家看來,刑罰不是目的,目的是以此進行震懾。
刺殺,斷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傷民也,以禁奸止過也。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
用各種嚴刑峻法嚇唬黔首,讓他們不敢犯罪,以保持社會安定,最後達到無刑的理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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