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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變法時曾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
私鬥,是秦國明令禁止的行為,一旦犯錯定懲不饒。
只要雙方動了手,不管誰輸誰贏,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至於對雙方的處罰,並不以傷勢來判定,而是根據性質來判決。
比如,兩人鬥毆,你就算下手兇狠,不僅打人,還咬斷對方的鼻子、耳朵、甚至是手指或著嘴唇,都只會判你一個“耐刑”,也就是拔光鬍鬚、鬢髮就算了。
但若是你敢將別人捆起來,還惡作劇似的扯光別人的眉毛鬍鬚。哪怕你沒有毆打過對方,但不好意思,你都得被罰作城旦,加入無限期的工程大隊,日夜不停的去修城牆造宮殿。
另外,如果拔劍,或者用其他帶鞘的武器如鈹、戟、矛等進行鬥毆,哪怕沒有傷人,也都會被拉去當城旦終生改造。
涉間和西乞孤的行為就屬於私鬥罪中較輕的一種。
按彼時的情況,罪在涉間,只要西乞孤不還手,轉身上告,他就不會有罪,但可惜西乞孤本能的還了手。
不管對錯,只要還手,就是互毆。
當兩人重新回到屋舍的時候,涉間走在前面,神色淡然。
他臉上的巴掌印已經消了,樣子和之前差不多,惟一的區別就是他兩鬢的頭髮被剃掉了,但這對一個十七歲的少年來說,好像並無大影響,那點發量,半個月就長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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