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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平克曼上任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給治安官辦公室所有人發錢。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治安官辦公室在不同州和郡所處的位置,和權力範圍各有不同。
警長和副警長是宣誓過的執法人員,執行縣制定的法律,有權逮捕嫌疑人到法院,也可以簽署逮捕令與傳票。
有些州將這項權力擴大到鄰近的縣或整個州。
在小的治安官辦公室裡,警長既要承擔管理工作,也要承擔警員的工作,親自到一線執法。
之所以要採用這樣一種模式,其根本原因是因為西進運動時期,白人得到了大量的土地,但是人少,一個小鎮並沒有多少居民,根本無法複製東海岸大城市那樣效仿英國警察制度。
沒辦法,只能像殖民地時期那樣透過民眾來選舉負責執法的人,治安官辦公室就是這麼來的。
相比警察局,治安官辦公室要履行的職責非常多。
不僅要負責當地的治安管理和案件調查,還要履行例如管理縣監獄,縣法庭法警,銀行警衛,委員會安保工作等等,至少在這片天地間,權力大得驚人。
除了基礎的如交通管制、動物執法、事故調查、殺人調查、毒品調查、囚犯運輸、搜尋和救援以及法庭安全外,甚至還有一定的軍事能力。
大西洋城的治安官辦公室就是如此,比之前大衛平克曼在華埠的權力大的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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