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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中午,劉晟就將嫌疑人給拘傳了回來。
按照規定,24小時內就要確定犯罪證據,認為需要羈押的,就要辦理刑事拘留,然後才可以送往看守所。
刑事拘留可以拘3天,認為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到7天,多次作案和結夥作案以及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天。
而以上這些,全部都不算是法律層面上的逮捕!
逮捕是需要查清主要的犯罪事實,收集了主要的犯罪證據以後,製作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送到檢察院以後,等檢察院在7天內批准了,才製作《逮捕證》執行逮捕。
所以,如果有哪位朋友被正式逮捕了,通常來說,就不用心懷僥倖了,只要見到逮捕證,緩刑都不用想,鐵定是實刑。因為逮捕以後判緩的話,檢察院都要被追責,沒有詳實的證據,是拿不到逮捕證的。
嫌疑人嶽漢偉進到審訊室裡的時間,正廣局的局長也來到了刑警支隊,由陶鹿親自給他播放江遠等人找出來的監控錄影。
42寸的電視機裡,影片的角落,有兩個人進行了激烈的推搡,幾秒鐘後,一人被推出了監控範圍,推人者緊接著衝了出去。
局長看得極認真,多次讓人倒回和暫停,以看清裡面的人臉和身形,然後與抓捕回來的嫌疑人嶽漢偉對比。
良久,局長才長長的出了一口氣,道:“看著像是同一個人。”
“江遠做的影象增強看的很清楚。”政委在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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