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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透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用共和政體。
君主立憲制雖然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兩種,但實際上是君主立憲制度發展到不同階段先後出現,而不是一開始就形成。
英國的“光榮革命“被視為君主立憲制國家開啟的先例,但最初英國是實行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是後來隨著歷史發展,過渡為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
到了後世,議會制的君主立憲成為主流,絕大部分保留君主的國家都實行這一制度。
實際上,這也是皇權和議會權利鬥爭的結果。
1215年英國發布了《大憲章》,首次限制王權。
《大憲章》,也被稱為《自由大憲章》,是英國貴族脅迫約翰王於1215年6月15日在蘭尼米德簽署的檔案。
《大憲章》全文共63條,用拉丁文寫成,規定了全體自由民享有自由權,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式不得定罪。
維護了貴族和教士的權利,保障了騎士及自由農民的利益。
限制了國王的諸多權力,確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則。
並涵蓋了保護商業自由、保護私有財產、統一度量衡等方面的內容。
1265年孟福爾議會召開,首次納入平民代表,到1295年“模範議會”確立英國議會基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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