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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日鋼就按照谷本、玉城、安部三位大律師制定的計劃,行動起來。許多空殼公司與日鋼都進行偽造了相應的購銷合同和仲裁條款,隨後,這些空殼公司便向仲裁機構,以日鋼作為被申請人,發起仲裁。
不得不說,這三位大律師真的是巧妙地鑽了法律的空子。
由於仲裁案件,不受破產法集中管轄的約定。
所以,這些仲裁案件都繞過了東京高等裁判所。很多地方當然是在進行違規操作。本來,這個時候,仲裁案件也需要中止審理的。但是,由於仲裁案件的保密性,這些案件都是在秘密進行,即使他們沒有中止審理,外人也無從得知。
至於說申請仲裁的時間,仲裁庭組成的時間,最後出裁決的時間等等,全部都可以靈活調整,只需要把日期改成在破產程式開始前就可以。
仲裁機構自然也知道日鋼這樣做是不正確的。
但是,有哪家仲裁機構會去得罪這樣的大企業呢?
要知道,仲裁機構是靠當事人繳納的仲裁費用養活的。
而企業是可以自由選擇去哪家仲裁機構仲裁。
因此,仲裁機構自然不願意得罪像日鋼這樣的客戶。至於說偽造證據、虛假仲裁什麼的,要嚴格來說,仲裁機構反而是受害者,而不是幫兇,最後責任也是追到日鋼和這些空殼公司上,仲裁機構倒沒什麼責任。
所以,它們也就對這種事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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