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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是白紙黑字,”朱斯年回答,“合同上寫著,如果申成到期不能支付本銀及利息, 銀行有權佔有並出賣抵押品,或經拍賣, 或經私人契約,所得款項先支付欠款, 其餘再交還申成。”

“無須透過法院?”唐競求證。

“無須透過法院。”朱斯年確認。

唐競一聽便道:“這是再典型不過的流質契約,顯然無效啊。”

所謂流質契約,即為Fluidity Contract,抵押物代償條款,指的就是債務不能清償時,債權人便可取得擔保物所有權的約定。因為這樣的合同不利於借貸雙方利益的實現與平衡,自羅馬法以來便被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絕對禁止,即使擔保物的價格與債權額相當,仍可視為無效。民國也不例外,六法債權篇中已有明文闡述——押借物到期不取贖,債權人須經起訴手續,由法院判決之後,方可處置。

“道理是這個道理,但事情怕是沒有這麼簡單……”朱斯年輕嘆。

“又是領事裁判權?”唐競苦笑。隨便一樁涉外官司,兜兜轉轉最後總是栽在這上面。大英帝國法律體系不同,此案若是交由領事法庭或者英皇駐華法院裁斷,恐怕就完全是另一種說法了。

“容老闆怎麼會簽下這麼一條協議?”他又問朱斯年。當年他賣出寶益,容翰民就曾對他說過,只要有人出售廠房機器,申成就照單全收。那個時候,他既佩服容翰民這份豪氣,又覺得如此舉債發展,實在太過激進。但容翰民終歸是個會做生意的人,似乎不應該在一筆三百萬之巨的貸款合同上出這樣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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